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