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