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下列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