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推广方案、推广代理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集合计划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法律问题,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