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