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