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二十一条 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