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