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十条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