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十一条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