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