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