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