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