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