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

对中国证监会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公司及相关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