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

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

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拒绝或阻挠借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商业银行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