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证券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一家上市公司被质押登记的股票超过全部流通股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