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