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除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注销许可证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缴许可证。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