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