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短期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短期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