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暂停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6个月:

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上限的;

将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禁止性用途的;

6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

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