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禁止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
披露虚假信息的;
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中任意一项的;
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主要财务指标中有2项以上(含2项)未达到证监会监管要求的;
1年内累计3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
3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