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

未经批准,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将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