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