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