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