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未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解除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