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节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