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