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四节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