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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治理情况。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六条 释义: 第七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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