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证券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鼓励证券公司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