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