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