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