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