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