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