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推广其所提交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