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