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资产托管协议;
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