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