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