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