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