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资产支持证券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产支持证券 第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