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托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托管人履责情况等;
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
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托管人履责情况等;
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
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