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